大奔glk300多少钱(glk300奔驰多少钱)


买辆二手奔驰车,开了两年发现发动机有拆卸痕迹。仔细调查发现这竟然是一辆“水泡车”。

拿出当年的购车合同,对方明确保证了不是“水泡车”,于是找到了当时的车商营口市“V8车行”要求退车,被对方拒绝。

几次协商不成,车主郑先生准备将车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1赔3”。


二手奔驰开两年发现竟是“水泡车”


“要不是卖车我还发现不了呢。”提起这辆二手奔驰GLK300汽车,营口盖州车主郑先生一脸气愤。郑先生说,这辆车是2018年11月在营口市老边区二手车市场一家叫“V8车行”的店内购买的,“当时是开修车行的朋友介绍的,并且陪我来看车。说这车一点毛病没有”。

郑先生相信朋友,以28.5万的价格用贷款方式买下了这辆车。

出于谨慎,在签订买车协议时,郑先生要求车商将保证无事故、无火、淹等内容手写在合同下方。

“平时就是媳妇开车接送孩子,用得比较少。”这辆车郑先生使用了两年,也没发现车有问题,“每次保养都是到陪我买车这朋友的修车厂进行的,他也没告诉我有问题。”

不久前,郑先生将车贷还完,准备换车并联系到了买主,准备以23万价格出售。但对方验车时提出,“说我这车拆过”。郑先生找到4S店查维修记录,发现这辆车在2016年曾经出过涉水事故。

“这时候我才发现,我这是让开修车厂的朋友和车商联手给坑了。”郑先生说,关于这点还有一个细节可以证实,之后自己找车商维权时,对方说,“你朋友比我卖车赚得还多呢”。


车主找证据 变速箱发动机都曾事故中进水


发现问题后,郑先生通过很多渠道查找这辆车到手之前的信息,“包括这辆车在流转销售过程中的一些经手人”。

郑先生查到,一手车主是一位顾姓女子,车购买于2015年,事故发生在2016年,而原车主是在2017年将这辆车卖掉,几经流转到了郑先生手中。

根据车辆信息,郑先生还在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了2016年原车主顾女士与保险公司之间因为涉水事故发生的理赔纠纷判决书。

这份公开的判决书显示,驾驶车辆发生涉水事故的人为顾女士丈夫,事故中车辆发动机和变速箱都进了水。在顾女士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因保险公司对其维修报价不认同不予赔偿。顾女士于是将报险公司告上法庭向对方索赔发动机及变速箱损失共计13万余元。

由于车主没有投保发动机险种,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顾女士变速箱损失8万余元。

郑先生认为,这份判决书表明,无论从当时事故的情况还是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来看,“这辆车在自己接手之前一定发生过严重的事故,而这一切在自己购买时,车商都没有告知”。


维权遭拒 车商:“车淹一半才算水泡车”


郑先生告诉记者,发现问题之后曾经多次找到车商进行维权,但是对方的态度让自己难以接受。

昨日,记者与郑先生一起再次来到营口二手车市场内的“V8车行”,见到了当时卖车给郑先生的孙姓老板。

孙先生表示,这辆奔驰车在出售之前,原车主是出了“涉水小事故”,并且没有电子元件及发动机等重要部位的更换记录,也不影响驾驶,“不算水泡车。最起码车得让水淹一半才算水泡车吧”。

孙先生强调,在对方买车时,已将“涉过水”提醒了对方“一起来帮忙看车”的人,但郑先生否认,“我买的车,没有人告诉我。并且协议上对方也保证不是水泡车。如果只是涉水,车商为什么不写在合同上?”


市场监管部门:“V8车行”无二手车经营资质


郑先生告诉记者,在维权的过程中曾经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执法人员也曾上门进行调解,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执法人员建议我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权”。

昨日,记者联系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中心商业科执法人员。该执法人员证实,当时的确参与了这件事情的调解,“我们对二手车商没有执法权,调解不成,我们建议车主起诉”。

该执法人员坦言,按照“消法”规定,郑先生有权向法院提出“退1赔3”的诉求。

同时,该执法人员证实,在调解此事时,发现“V8车行”经营范围中没有二手车经营资质,“属于超范围经营,我们已经将这个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如果调查后认定,或将由市场监管局的其他部门对车商进行处罚”。


协商不成 车主决定起诉车行要求“退1赔3”


车主郑先生与“V8车行”孙老板再次进行了协商。由于之前多次协商对方的态度都让郑先生不满意,郑先生的维权标准从23万的折旧价格提高到28.5万元原价回收。

“目前对方说要以20万价格回收,我没有同意。”郑先生说,自己已经请了律师,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向对方提出了“退1赔3“的诉求,起诉书已经递交,法院已经受理。

辽宁际开律师事务所姜万鹏律师说,由于郑先生在购买这辆奔驰车的时候,虽然双方合同比较简陋,但是里面明确承诺了不是事故翻新车,不是水淹水泡车辆,这让买受人郑先生基于错误认识,相信车辆没有问题,才购买了这辆奔驰车。对方的销售行为中,已经涉嫌欺诈。从郑先生得知真相起,在一年的诉讼时效之内,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主张自己的权利。

同时,郑先生购买车辆本身是自己使用,满足生活需求,并非以其他目的进行购买行为,因此郑先生属于“消费者”,有权依据“消法”向车商主张“退1赔3”的诉求。

如果您在购买车机动车时,发生了维权难,请拨打本报维权热线:024-22699110。

辽沈晚报记者 吕洋